你能想象吗?一个刚刚学会走路的小男孩,因为母亲的疏忽和贪玩,竟然在一个浅浅的水池里溺水身亡,这是一起令人心碎的悲剧,也是一起令人愤怒的恶行!
这个母亲到底有没有良心?她为什么要把自己的孩子置于危险之中?她又是怎么想到要去讹诈鱼塘主人的呢?这样的人,法律应该怎么处理?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发生在文山州丘北县的争议性案件。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开头:一个幸福的家庭,因为母亲的爱好而分崩离析。
蔡女士和徐某是一对恩爱夫妻,他们结婚后不久,就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取名松松,松松是夫妻的掌上明珠,他们对他百般呵护,给他最好的食物、衣服和玩具。
松松也很聪明可爱,他刚刚满一岁,就会说几个简单的词语,还会走几步路,他总是笑嘻嘻地跟着父母,让他们感到无比的幸福。
可是,这样一个幸福的家庭,却因为蔡女士的一个爱好而分崩离析。
蔡女士有一个毛病,就是喜欢搓麻,她每天都要和朋友打几圈麻将,不然就觉得不痛快,她甚至为了打麻将,而忽略了对孩子的照顾。
当徐某外出打工后,她更是放纵自己的嗜好,把孩子送去早教中心后,就去找人打麻将,她根本不在乎孩子在早教中心是否安全、快乐、学习到了什么,她只在乎自己能不能赢钱、玩得开心。
正文:一场麻将引发的血案
事发当日,蔡女士按照惯例,去早教中心把孩子接回来,本
来她应该带着孩子回家休息、吃饭、玩耍,可是她却没有这么做。
她看到路边有人在玩麻将,便忍不住想去凑个热闹,她带着孩子走过去,想看看有没有空位可以加入,刚好,蔡女士在附近遇到自己丈夫的舅妈。
此时舅妈正带着4岁的表侄女在那附近玩耍,蔡女士想着,两个小孩刚好可以一起玩,便跟舅妈说了一声帮忙照看一下松松,自己便聚精会神地打起麻将。
她根本没有考虑过,舅妈是否有能力和时间看管两个小孩,也没有考虑过,周围是否会有危险的地方,比如水池、马路、电线等,她只想着自己能不能打出一个好牌。
就在蔡女士沉浸在麻将的乐趣中时,突然听到有人在喊鱼塘有小孩溺水,赶紧来救一下,她这才回过神来,想到了自己的儿子松松。
她连忙顺着声音跑到鱼塘附近,只见鱼塘边的水池上面漂浮着一个人,她定睛一看,竟然是她的儿子松松!
原来,松松在和表侄女玩耍时,不知道怎么跑到了鱼塘边的水池里,水池里的水并不深,只有半米左右,可是对于一个刚刚学会走路的小男孩来说,这已经足够致命。
他没有办法站起来,也没有办法呼救,他只能无力地挣扎着,在水里慢慢失去意识,当他被人救上岸后,早已经没有了呼吸。
无论蔡女士怎么呼唤孩子,孩子也没有任何回应,最后,救护车赶到后,也无法再让松松醒来,蔡女士只能准备处理孩子的后事。
处理完后事后,蔡女士开始回顾前因后果,她不愿意承认自己的错误和责任,反而想要找别人的麻烦,她想到了鱼塘主廖刚。
她认为廖刚将水池建在山庄里,准备养鱼,但是水池还没修好,廖刚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蔡女士想找廖刚索赔24万元。
廖刚表示,自己的山庄有一定封闭性,不属于对外营业场所,因此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且水池只有0.5米深,还写有“水深危险、请勿靠近”字样,已经足以警示他人,因此自己不负责任。
这件事情发生后,在网上引起很大的关注和讨论!
很多网友都对蔡女士的行为表示愤慨和谴责,他们认为蔡女士作为孩子母亲,没有履行好看管孩子的义务,随意把孩子交给他人看管,自己去玩麻将,是主要责任人。
他们还认为,蔡女士想要讹诈鱼塘主人是无理取闹,是对孩子的不尊重和不负责任,希望法律能够给予蔡女士应有的惩罚,让她知道错。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此事该如何认定?
首先,蔡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过失是指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预见到,但是错误地认为能够避免危害后果,从而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行为。
那么蔡女士是否有过失呢?
从常理来看,一个刚刚学会走路的小男孩,在没有成年人看管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意外,蔡女士作为母亲,应该对孩子的安全负有最高责任。
她把孩子交给他人看管,自己去玩麻将,显然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她应该预见到这样做可能会给孩子带来危险,因此,她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有过失。
不过,虽然具有过失,但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要求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从朴素角度看,母亲没看好孩子和孩子淹死有关系。
但在这中间,介入一个异常因素,那就是孩子不慎落水,这才是孩子死亡的根本原因,虽然蔡女士的行为要受到谴责,但以此追求刑事责任,并不符合实际。
其次,母亲玩麻将不管孩子,是否构成民事侵权?
蔡女士是松松的法定监护人,舅妈则是她临时请求帮忙的委托监护人,双方都未尽到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松松死亡,两人都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鱼塘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虽然廖刚声称山庄免费提供服务,但从实际调查情况来看,其免费范围仅限于亲朋好友,陌生人来钓鱼,他还是会收费,因此可认定为经营场所。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廖刚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所谓的警示标语和水很浅,对一个1岁幼童,根本没有实质意义,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幼童死亡负有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廖刚应负6%责任,赔偿蔡女士4.8万余元,其余损失由蔡女士一方自行承担!
本案是一起令人痛心疾首的悲剧,也是一起令人深思警醒的教训,它告诉我们,作为父母,我们应该对自己的孩子负有最高的责任和义务。
我们不能因为自己的爱好或其他原因,而忽略对孩子的照顾和教育,我们应该时刻关注孩子的安全和成长,给他们一个温暖和健康的环境。
切不可因一时疏忽,造成不可挽回后果,否则悔之晚矣!遵守法律,尊重生命,珍惜幸福,才能平平安安,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