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老人打麻将猝死,家属向牌友索赔28万,法院判牌友无责任

打麻将是国民娱乐消遣中的“王者”,还被戏称为国粹。无论是逢年过节还是周末休闲,麻将馆都是座无虚席,可见人们对这项娱乐的热爱程度,打麻将的确能愉悦人身心,但任何事物都是过犹不及的,不知节制的后果往往是悲剧降临。

近年来因为沉迷麻将不可自拔,导致猝死的情况屡见不鲜,人们可以接受亲人的生老病死,却难以释怀他因娱乐活动而突然离开,所以时常出现“自责转移”的情况,也就是将亲人的死亡结果怪罪于相关的人员,比如陪同打麻将的牌友、麻将馆老板等,那么这些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下面这个案例也解答我们的一些疑惑。

广西一男子曹某,在下班后和三个朋友约在酒店打麻将。平时难得放松的他们,一打就过了头,从天黑到天亮,酣战了一晚上。第二天清晨七点才各自散去,走的时候曹某有看着有些憔悴,但大家只以为是熬夜导致的精神不振,休息休息就好了。

但曹某回家后,身感不适,不久后出现了意识障碍,其家人十分担心,将他送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右侧小脑出血、原发性高血压病3级,情况危急,虽然医院奋力抢救了,最后曹某还是因为呼吸衰竭死亡了。

曹某的三个牌友得知后也有些自责,一起凑了2万元作为对曹某家属的慰问。家属正好无处发泄失去亲人的痛苦,便将责任转移到了牌友身上,认为不是他们陪曹某彻夜打麻将,曹某就不会死亡,因此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30%的责任,赔偿家属28万元。

但法院却驳回了曹某家属的诉求,这是什么原因呢?

法律在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的构成有3个要件: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人有过错。

曹某的死亡结果是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其他三个要件。打麻将并不属于违法活动,但以打麻将为名,进行赌博活动,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涉嫌赌博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就可以被定义为聚众赌博,要承担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如果曹某等四人的赌资超过五万元,他们就涉嫌违法,其次如果三个牌友在打牌过程中有殴打或是其他暴力行为,这些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他们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但经调查四人并无上述违法行为。

最后要考量就是他们的行为是否存在疏忽大意和过失,导致损害结果产生。比如他们明知曹某患有高血压、脑溢血等危险性疾病,不适宜打麻将,却仍旧邀请他,且在打牌过程中没有提醒他休息,这就是过失。

或是曹某在打牌过程中表现出了明显的不适症状,但碍于大家热情高涨,在盛情难却的情况下忍耐坚持,导致病发,牌友就存在疏忽大意的情节。

但现有证据未显示有上述情况。曹某作为一个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是否适合打麻将应有准确的认知,打麻将的行为本身不具备危险性,在自愿的情况下,曹某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即便是有风险的娱乐活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也有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曹某的死亡是由自身疾病导致的,牌友不存在过错,所以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三个牌友无责。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牌友也要承担责任呢?首先是之前说过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比如强迫对方打牌,明知对方身体不好依旧劝其打牌等情形。

其次如果对方在牌桌上倒下,牌友员没有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也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若是在麻将馆打牌,麻将馆工作人尽到没有提醒或救助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打麻将作为一种大众娱乐方式,可以锻炼老年人的思考能力,还能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但万事应有“度”,无论是个人还是营利机构,都应该对打牌者的身体健康予以重视。

意外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但社会也不是“谁死谁有理”的,如果无法明确辨别行为的过错性,采取法律途径解决是最佳的方法,若是明知自己不占理,还胡搅蛮缠,就有失分寸了。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不要抄袭搬运和转载哦)打麻将是国民娱乐消遣中的“王者”,还被戏称为国粹。无论是逢年过节还是周末休闲,麻将馆都是座无虚席,可见人们对这项娱乐的热爱程度,打麻将的确能愉悦人身心,但任何事物都是过犹不及的,不知节制的后果往往是悲剧降临。

近年来因为沉迷麻将不可自拔,导致猝死的情况屡见不鲜,人们可以接受亲人的生老病死,却难以释怀他因娱乐活动而突然离开,所以时常出现“自责转移”的情况,也就是将亲人的死亡结果怪罪于相关的人员,比如陪同打麻将的牌友、麻将馆老板等,那么这些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下面这个案例也解答我们的一些疑惑。

广西一男子曹某,在下班后和三个朋友约在酒店打麻将。平时难得放松的他们,一打就过了头,从天黑到天亮,酣战了一晚上。第二天清晨七点才各自散去,走的时候曹某有看着有些憔悴,但大家只以为是熬夜导致的精神不振,休息休息就好了。

但曹某回家后,身感不适,不久后出现了意识障碍,其家人十分担心,将他送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右侧小脑出血、原发性高血压病3级,情况危急,虽然医院奋力抢救了,最后曹某还是因为呼吸衰竭死亡了。

曹某的三个牌友得知后也有些自责,一起凑了2万元作为对曹某家属的慰问。家属正好无处发泄失去亲人的痛苦,便将责任转移到了牌友身上,认为不是他们陪曹某彻夜打麻将,曹某就不会死亡,因此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30%的责任,赔偿家属28万元。

但法院却驳回了曹某家属的诉求,这是什么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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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的构成有3个要件: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人有过错。

曹某的死亡结果是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其他三个要件。打麻将并不属于违法活动,但以打麻将为名,进行赌博活动,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涉嫌赌博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就可以被定义为聚众赌博,要承担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如果曹某等四人的赌资超过五万元,他们就涉嫌违法,其次如果三个牌友在打牌过程中有殴打或是其他暴力行为,这些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他们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但经调查四人并无上述违法行为。

最后要考量就是他们的行为是否存在疏忽大意和过失,导致损害结果产生。比如他们明知曹某患有高血压、脑溢血等危险性疾病,不适宜打麻将,却仍旧邀请他,且在打牌过程中没有提醒他休息,这就是过失。

或是曹某在打牌过程中表现出了明显的不适症状,但碍于大家热情高涨,在盛情难却的情况下忍耐坚持,导致病发,牌友就存在疏忽大意的情节。

但现有证据未显示有上述情况。曹某作为一个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是否适合打麻将应有准确的认知,打麻将的行为本身不具备危险性,在自愿的情况下,曹某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即便是有风险的娱乐活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也有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曹某的死亡是由自身疾病导致的,牌友不存在过错,所以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三个牌友无责。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牌友也要承担责任呢?首先是之前说过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比如强迫对方打牌,明知对方身体不好依旧劝其打牌等情形。

其次如果对方在牌桌上倒下,牌友员没有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也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若是在麻将馆打牌,麻将馆工作人尽到没有提醒或救助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打麻将作为一种大众娱乐方式,可以锻炼老年人的思考能力,还能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但万事应有“度”,无论是个人还是营利机构,都应该对打牌者的身体健康予以重视。

意外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但社会也不是“谁死谁有理”的,如果无法明确辨别行为的过错性,采取法律途径解决是最佳的方法,若是明知自己不占理,还胡搅蛮缠,就有失分寸了。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不要抄袭搬运和转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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