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岁的小孩被妈妈独自锁在家里一个晚上,直到小孩早上上学时间到了,妈妈也没有回家,小孩害怕迟到,就想从家里的阳台翻到外面的平台,谁知一脚踩空,不幸从高处摔下丧命。
孩子从高处失足坠落的事故时有发生,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小孩意外去世,这又是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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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找妈妈
2016年4月21日,重庆就发生了一起小孩从21楼的阳台上跌落死亡的事件。
小孩叫做小彬,刚好有六岁,正在上幼儿园的年纪,每天早上都惦记着按时上学,但这一天,家里没有其他人,就连平时照顾他的妈妈也不在家,小孩子还是被锁在屋里的,根本不能自己开门出去,也没有人帮他开门,更没有人送他去学校。
为了上学不会迟到,这个小孩子就试图从阳台往外面翻出去,只是在翻的过程中,小孩子不小心踩空了,顿时从21楼的阳台上跌落下去,当场死亡。这个事件是怎么发生的呢?
这个小孩子的家庭比较特殊,父亲为了赚钱养家糊口,常年在外奔波,基本不沾家,平时家里只有小孩子和孩子妈妈两个人。妈妈平时也没有工作,主要任务就是操持家务,照顾小孩子,打点两个人的生活。
这样的生活看似简单,没有难度,但是却责任重大,只是小孩子的妈妈显然不这么想。
小彬从小就特别懂事、有礼貌,看起来让人放心,又招人喜欢。每次遇见认识的叔叔阿姨,他都会主动打招呼,而邻居们看见这个小孩,会逗他玩儿,但小孩脾气很好。
不论大人们怎样逗,他都不会生气,总是笑呵呵的应对,所以大家都非常喜欢他。有的也会主动赠送给他一些糖果、小零食等。
可是没想到,这么可爱的小孩子,却因妈妈的失误和不上心,被一个意外夺走了生命。
小孩的妈妈虽然没有正式工作,但有一大爱好,那就是打麻将。而且几乎每天都会参与一下,一有牌友叫,妈妈就会出门。
因为带上小孩不方便,再加上她的小孩已经6岁,比较懂事,能自己照顾自己,所以妈妈把他一个人放家里从来不担心。
每一次,妈妈出门打牌不带他,小孩也不像其他孩子那样哭闹不停,而是很听话地在呆在家里写作业、看电视,有时候还会打扫卫生,小孩年纪虽小,却总有自己的事情可做,这让小孩的妈妈很放心。
4月21号这天,妈妈像往常一样外出打麻将,将小彬独自留在家里,只是这一次,妈妈在外很久都没有回来,直到天黑了,到半夜了,家里还是空荡荡的,只有小孩一个人。
看见到处黑咕隆咚的,小孩才开始感到害怕,偏偏这时候,小彬身体也不舒服了,小彬低烧了。
但他毕竟只是一个6岁的小孩,遇到问题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办,只能喊妈妈,于是他就在房间里到处的喊,喊一会儿哭一会儿,过一会儿再接着哭喊。
往常,小孩哭喊还可以得到家人的回应,这一次,不论怎么哭喊,但就是没有人搭理。
小彬撕心裂肺的哭喊声通过墙壁传到了邻居的家里,邻居都能听到他的哭声,越来越大了。
小彬找不到妈妈,就哭着给爸爸打电话,可是天已经这么晚了,在外工作的爸爸早就因为身体劳累,早早上床休息了,根本没有听到小孩子打来的电话。
所以,找不到妈妈、也找不到爸爸的小孩变得更加恐惧和不安了。
他的哭喊声惊动了周围的邻居,可邻居听到半夜传来哭声,根本没有多想,按照他们的经验,这应该是孩子生病了,吃了药,很快就会安静了,于是也没有人回应。
慢慢的,小孩子哭的累了,声音便小了,邻居听到小孩的声音越来越小,再到安静下来,他们都觉得自己猜对了。
大哭是因为病了,身体难受,现在哭闹的声音停止了,可能是吃了药睡着了,或者被妈妈哄睡着了,总之,邻居们都没有太将这件事放在心上。
到了第二天早上,小孩子睡醒起床,还惦记着去上幼儿园的事情,可是此时妈妈还没有从外面回来,屋门从外面被锁着,小孩无法出门。
可是,上学时间要到了,马上就要迟到了,这可怎么办呢?
小彬想到一个办法,那就是从阳台翻出去,于是他就这么做了。
只有6岁的小孩只知道从阳台能翻出去,便能去到幼儿园,却不知道这样的行为有多么的危险。
早上七点左右,小区里突然传来一声巨响,是小孩子从高处跌落,砸在地上发出的声音。
是小彬,当场的鲜血令小区民众倒吸凉气。
有个邻居恰好看见了躺在地上的小孩,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可等急救人员赶到的时候,小孩子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
而此时的小彬母亲对此还一无所知。
后来,母亲得知消息,心里悲痛难忍,但事情已经发生,再也没有挽回的余地了,她只能在不断的后悔和哭泣中度过往后的日子。
本案中,小孩系无人照看,自己翻阳台,从高空跌落死亡,发生这样的意外该是谁的责任呢?
首先,小孩子只要有六岁,在法律上是属于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做什么事情要征得监护人同意,而六岁的小孩,还不能分辨什么危险,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平时也很需要监护人的陪伴。本案中,小孩的监护人是他的父母,小孩发生这样的意外,父母肯定难逃干系。
其次,父亲虽然也是监护人,但他长期在外工作赚钱,平常由母亲带着孩子,父母二人家庭分工明确。
而且本案意外的发生,主要还是因为母亲外出打麻将,将小孩反锁在屋里,且彻夜不归所致,所以,在这件事上,母亲要为小孩子的意外死亡负一定责任。
既然母亲疏于照顾,才导致小孩子意外从高空坠下,当即身亡。那母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最显著的特点是,行为人有主观上的故意,并且因为实施了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本案中,小孩虽然确实死亡,但并不是母亲直接行为导致的,而是由于意外从高空坠落。
最重要的是,母亲并没有在主观上杀死小孩或故意希望小孩死去的意愿,发生这样的事情,是母亲也不愿意发生的。发生此事件后,母亲每天以泪洗面,悔不当初。
由此可见,本案中,小孩的离世,母亲并不构成刑法中规定的故意杀人的情形,所以母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母亲不是故意害死小孩,而是由于疏于照顾,导致小孩意外惨死,那母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吗?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内容有两点,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二是已经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主观责任形式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本案中,母亲把小孩关在家里,自己彻夜不归,导致小孩想去上学时候出不了屋门而选择翻窗户,母亲主观上没有伤害孩子的故意,行为上难免有所疏漏,似乎可以算作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过失死亡的后果。
然而,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主要在于行为人能否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
本案中,小孩子6岁,有一定的行为能力,按照母亲的经验,小孩是可以自己在家玩的,不需要人寸步不离的看管,再加上母亲以为独自出门会有危险,所以才把孩子反锁在家,没想到孩子会翻阳台。
所以说,小孩翻阳台的行为是母亲无法预见的,小孩会因翻阳台而跌落坠亡也是母亲无法预见的,所以母亲的主观上可以看作没有过失,那么小孩子翻阳台导致失足跌落就属于意外事故,母亲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发生后,警方母亲进行了简单的批评教育,即便不用负刑事责任,但因为自己打麻将不归,最终孩子翻阳台意外坠亡,丧子之痛已经是对母亲最大的惩罚了。
小孩子分辨能力低,对很多危险没有概念,很多意外都是在不经意间发生的.家长一定要要时刻留心,照看好孩子,多教一些安全常识,以免发生意外,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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