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山,女子只顾着打麻将。却让18个月大的儿子在鱼塘溺水而亡,她要求鱼塘主赔偿24万,被拒绝后起诉到法院。判决结果出人意料。
段娟婚后育有一个儿子,孩子聪明帅气,肉嘟嘟的小脸,谁见谁喜欢。
孩子出生后,家里开支增长迅猛,为让妻儿过上更好的生活,丈夫外出打工。让妻子在家专心照看儿子。
丈夫走后,段娟每日陪伴。看到孩子越来越懂事,她心中充满成就感。
这天她接孩子后,直接去了麻将场。
段娟是个麻将爱好者,婚后有了孩子没空去玩。
这次,她没能约束心中的欲望,就带着孩子去看麻将。
但一个麻将爱好者既然去了牌场,怎能只观看?
段娟只看了一会就忍不住想亲自上场,刚好其丈夫的舅妈也带着孩子在那玩,段娟就拜托舅妈照看孩子,她自己坐到牌桌上
段娟许久没打麻将,这一坐下来,她全部精力就投注到手中的麻将中,她在牌桌上大杀四方。竟完全忘记了时间。
正玩得起劲,忽听到有人在叫着小孩溺水。段娟这才想起儿子,顿时惊出一身冷汗。
她放下手中的麻将,跌跌撞撞就往外跑,看到水面上漂浮着的那个孩子,她浑身瘫软,晕倒在地。
那个在水面上漂浮着的孩子,正是一个小时前还亲热地缠着她叫妈妈的儿子。如今,孩子躺在那里,眼睛紧闭。
周围人很快把孩子捞上来,段娟拼命地拍打孩子的胸口,又去做人工呼吸,但无论她怎么声嘶力竭地喊,孩子再也没有睁开眼回应。
救护车很快赶到,但遗憾的是,孩子已经失去生命体征。
全场一片肃然,唯有段娟的嚎啕大哭响彻整个鱼塘。可不管她再怎么哭喊,那个小小的孩子再也不会醒来了。
丈夫赶回家中,悲痛过后,全家人都把愤怒的目光转向段娟。
段娟心如死灰,婆家人的愤怒,丈夫的悲伤,邻居们的指指点点,她都感同身受,她不怪他们恼她,谁让她活活害死了孩子呢?如果不是她牌瘾发作,如果她一直带陪着儿子,又怎会发生这样的事?
痛苦过后,段娟找到鱼塘承包人杨江,协商赔偿。
她认为,杨江承包鱼塘,就应该预料到有危险,却没有在鱼塘上加护栏和铁丝网进行防范。这才造成孩子的溺亡,因此,她让杨江赔偿24万。
杨江大呼冤枉,山庄是他办的,鱼塘是其中之一,但水深只有50公分,对成年人没有任何危险,谁会想到会有一岁多的孩子掉进去?
杨江认为,作为母亲的段娟才应该对孩子的死负责,她为了打牌,把那么小的孩子放在外面,而且他山庄门口的牌子上也写着:儿童禁止入内,孩子不识字,段娟作为监护人应该看到并执行,可她却因为打麻将让孩子溺亡,却又让他来赔偿,简直没有天理。
杨江不肯赔偿,段娟只好降低要求,最后说到80600元,杨江仍拒绝赔偿。段娟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杨江对儿子的死做出行为赔偿。
杨江当然不答应,法庭上双方争论不休。
法院审理后认为:
1、杨江的山庄是以盈利为目的进行收费的,因此可认定为经营场所。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杨江作为山庄和鱼塘的所有人,在池子里有50公分水的情况下,没有在上面加防护栏等防护措施,造成孩子溺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虽然门口有警示牌,但一个一岁多的孩子根本就不可能知道那是什么意思。单从这点来说,杨江作为经营场所的所有人,没有尽到其应尽的义务。
因此,杨江存在主观上自信的过失,他没有在鱼塘上方做防护,是民事上的行为过错。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行为民事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代为委托他人照护。
段娟自己打麻将,把儿子托付给老公的舅妈。段娟打麻将这个行为不属于正当理由,因此她把孩子托付给舅妈照顾就是错误的,
段娟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擅自把一岁多的儿子托付给他人,自己却去打麻将,是一种很不负责的行为。
正是她打麻将不管孩子,才造成孩子溺亡的结果。她的贪玩和孩子的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作为 母亲的她应对孩子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段娟把孩子托付给舅妈,舅妈却没有依照托付照看孩子,反而让孩子跟自己家4岁孩子一起玩耍,两个都是没有行为民事能力的小孩。根本就没有安全意识,因此,舅妈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杨江承担6%责任,赔偿段娟4.8万。
段娟因为打麻将搭上孩子的性命,这个惨痛的教训将陪伴她一生。无论有什么爱好,在陪伴孩子时,家长都要做到全身心陪护。
对此,你怎么看?